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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仪表 校验 奥博知识分享丨仪表的标定,检定,校准与校验之间的区别,收藏

小编 2024-10-06 更多设备 23 0

奥博知识分享丨仪表的标定、检定、校准与校验之间的区别,收藏

仪器仪表的检定、校准、校验都是按周期进行的静态计量过程,日常工作中,由于理解的差异,往往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后果,小编今天带大家看看,究竟标定、检定、校准、校验有哪些区别与联系。

在与仪器、仪表打交道的日常工作中常会接触到标定、检定、校准、校验这四个名词,四者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一、标定、检定、校准、校验的定义

1、标定

使用标准的计量仪器对所使用仪器的准确度(精度)进行检测是否符合标准,一般大多用于精密度较高的仪器。

主要作用:确定仪器或测量系统的输入—输出关系,赋予仪器或测量系统分度值;

确定仪器或测量系统的静态特性指标;

消除系统误差,改善仪器或系统的正确度;

在科学测量中,标定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步骤。

2、检定

由法制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提供证明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

3、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示值,分别采用精度较高的检定合格的标准设备和被计量设备对相同被测量物进行测试,得到被计量设备相对标准设备误差的一组操作,从而得到被计量设备的示值数据的修正值。

4、校验

在没有检定或校准规程时,企业自行编制的自校规程; 主要用于专用计量器具、或准确度相对较低的计量仪器及试验的硬件或软件。

二、标定、检定、校准、校验主要区别

标定是属于测量时,对测试设备的精度进行复核,并及时对误差进行消除的动态过程;检定、校准、校验是按周期进行的静态计量过程。

检定和校准是量值溯源的最主要的两个手段,但是它们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

1、目的不同

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这种示值误差的评定应根据组织的校准规程作出相应规定,按校准周期进行,并做好校准记录及校准标识。

校准除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和确定有关计量特性外,校准结果也可以表示为修正值或校准因子,具体指导测量过程的操作。

检定目的: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这种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检定应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这种规定要求就是测量装置检定规程规定的误差范围。通过检定,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2、对象不同

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我国非强制性检定的测量装置,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等。

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检定对象主要分为三个大类计量器具:

①计量基准(包括:国际[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基准)ISO1OO12-1《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作出的定义是:

国际[计量]基准:“经国际协议承认,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的所有其他计量基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

国家[计量]基准:“经国家官方决定承认,在国内作为对有关量的所有其他计量标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

②计量标准 ISO1OO12-1标准将[计量]标准定义为:“用以定义、实现、保持或复现单位或一个或多个已知量值,并通过比较将它们传递到其他计量器具的实物量具、计量仪器、标准物质或系统”(例:a.1kg质量标准中;b.标准量块;c.100Ω标准电阻;d.韦斯顿标准电池)。”

③我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规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在这个明细目录中,已明确规定60多种计量器具列人强制检定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明细目录》第二款明确强调,“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这就是要求列人60多种强检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只有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对于虽列入60多种计量器具目录,但实际使用不是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可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

以上三大类之外的测量装置则属于非强制检定,即校准范围。

3、性质不同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这是一种技术活动,可根据组织的实际需要,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为计量器具或标准物质定值的过程。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自行规定校准周期、校准标识和记录等。

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其中,检定规程协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进行。

4、依据不同

校准的主要依据是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或参照《检定规程》的要求。在《校准规范》中,组织自行规定校准程序、方法、校准周期、校准记录及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校准规范》属于组织实施校准的指导性文件。

检定的主要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这是计量设备检定必须遵守的法定技术文件。其中,通常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周期、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及检定结果等作出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可以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这些规程属于计量法规性文件,组织无权制定,必须由经批准的授权计量部门制定。

5、方式不同

校准的方式可以采用组织内部校准、外校,或内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内校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从而节省较大费用。

组织进行内部校准应注意必要的条件(内校是很严格的!),而不是对计量器具的管理放松要求,例如,必须编制校准规范或程序,规定校准周期,具备必要的校准环境和具备一定素质的计量人员,至少具备高出一个等级的标准计量器具,从而使校准的误差尽可能缩小。在多数测量领域,标准器的测量误差应不超过被确认设备在使用时误差的1/3至1/10。此外,对校准记录和标识也应作出规定等等。

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根据我国现状,多数生产和服务组织都不具备检定资格,只有少数大型组织或专业计量检定部门才具备这种资格。

6、周期不同

校准周期由组织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进行定期校准,也可以不定期校准,或在使用前校准。

校准周期的确定原则应是在尽可能减少测量设备在使用中的风险的同时,维持最小的校准费用。可以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或风险程度确定校准的周期。

检定的周期必须按《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组织不能自行确定。检定周期属于强制性约束的内容。

7、内容不同

校准的内容和项目,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值准确。

检定的内容则是对测量装置的全面评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检定有关项目。

例如,某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的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检定周期及检定结果的处置等内容。 校准的内容可由组织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8、结论不同

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检定则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之内则为合格。检定的结果是给出《检定合格证书》。

9、法律效力不同

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检定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三、标定、检定、校准、校验的联系

校验、检定、校准的普遍适用原则:

1、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目录,送检。一般判断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不是要检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内的仪器设备;

b.使用的的领域是: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

2、国家强制检定目录外,但有JJG或JJF的,送检/校准,或企业具备标准设备、器具及校准方法,可进行自行校准。

3、无JJG和JJF的,自行校验。

压力表的强制检验该怎么执行?

关于压力表的强制检定,目前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混乱和无序,尤其是涉及到特种设备附属的压力表,其强制检定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又是怎么执行的,由于标准的模糊性以及缺乏可执行的,导致现在的压力表强检存各自为战,没有一个统一的准则。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压力表的强制检定到底存在哪些问题?以及该怎么解决这些问题?

首先,我为大家详细捋一捋问题的现状,从法律法规和标准条文方面进行问题解读,另外强调一下,我引用的法规标准都是现行最新版,关于这些法规标准的历史演变,这里我不再细说。我们先来看看两个国家大法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颁布):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按照两个大法的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应当进行定期校验(主要针对锅炉),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那么我们接着看看国务院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2020年10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42号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在附件目录中第16项规定了压力仪表的强检方式和范围:

关于上表中的几个概念我简要介绍一下,型式批准指的是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等制造的压力仪表是需要国家型式检验机构做鉴定,且合格后才能批准投入使用。强制检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周期检定,即每个一定的时间重新检定,第二种是只做首次强制检定,然后限期使用,期满之后必须报废更换。

上述的42号文,只是略述了压力仪表的监管方式和检定方式,以及强检的大致范围,但是很多细节问题没有提及,比如检定周期多长时间,特种设备的压力表检定怎么执行等等,我们先暂时放一放,继续接着往下捋。

42号文只是提供了一个强制检定的目录,具体的管理办法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来实施 的,我们来列举一下相关的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八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作出检定期限的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

第九条 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对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国家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检定合格印;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管理、方便生产和使用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有关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 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任务的机构,其相应的计量标准,应当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执行强制检定的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授权单位应当对其检定工作进行监督。”

上述内容条款信息量有点大,以压力表检定为案例,主要总结 如下:

1、压力表的检定首先由使用单位先去登记备案,并申请周期检定。

2、检定周期的制定权限由地方省级部门负责,换句话说,各省的检定周期可能会不一样。

3、检验合格后,会颁发统一规定的检定证书,加盖合格印章。

4、如果企业内部具备自行检定的机构和人员,那么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申请进行自行检定,批准后可以自己检定。

文章写道这里,基本上已经大致明确了压力表强检的范围和检定周期的规定,为了补充更完善的细节,我们接着继续扒一扒专业技术标准又是怎么规定 的,相关标准及条文如下: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2.1.2 压力表检定

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检定,在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共线,注明下次检定日期。压力表检定后应当加铅封。

《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5.2.3 压力表校验

压力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并且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

第一百五十一条 管道用压力表、温度计以及其他仪器仪表的精度等级、量程、安装位置等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

《TSG D7005-2018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 工业管道》:

2.4.2.10 安全附件与仪表检验

安全附件与仪表检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4)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适用于有检定要求的压力表)。

上述的四个标准基本上涵盖了石油化工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的压力表使用范围,由此可见,无论是锅炉、压力容器还是压力管道中的工业管道,其附属的压力表均必须强制进行周期检定。但是强制检定的周期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按照TSG21-2016的说法,压力表的检定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那么我们就来捋一捋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是怎么规定的。

国家计量部门目前指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设的计量司,但是计量司只是行政管理机构,其具体的技术管理工作则是由机构改革之前的质检总局组织发起的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来负责具体工作,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起草编辑包括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在内的相关技术文件,在2013年6月,全国压力计量技术委员会发布计量规程标准《JJG 52-2013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该标准就是专门针对压力表检定颁布的一个强制性标准。在该标准的第7.5条是这么规定的:

《JJG 52-2013 弹性元件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和真空表》:

7.5 检定周期

压力表的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环境和使用频繁程度规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通过文章以上所述内容,我们基本明确了以下几点:

1、锅炉本体所属的压力表必须进行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不超过6个月,可以缩短,但不能延长。

2、固定式压力容器所属的压力表必须进行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不超过6个月,可以缩短,但不能延长。

3、压力管道中的工业管道,需要强制检定的压力表必须进行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不超过6个月,可以缩短,但不能延长。

好了,我们再继续延伸一下,如果上述规定之外的压力表,即不属于强制检定的压力表,是不是就意味着不用再进行周期检定了呢?显然不是的。我们回过头来继续看两个法规是怎么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年修正):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由上述两个法规条文可知,即使是非强制检定的压力表也需要定期检定,只不过检定的周期和方式由企业自行实施罢了,但绝对不可以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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