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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衡平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上海衡平推出Titan系列微波消解仪

小编 2024-10-06 品牌首页 23 0

上海衡平推出Titan系列微波消解仪

【中国化工仪器网 本网原创】导读:2016年11月10-12日,第八届华中科教仪器与技术装备展览会在武汉国际博览中心隆重召开。本届科仪展围绕“科教重地知名平台,助建国家创新城市”为主题,不断助力华中地区仪器行业发展与进步。在此次展会上,中国化工仪器网有幸走访了上海衡平仪器仪表厂,并在现场向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近些年来企业的发展情况以及本次参展仪器的有关内容,公司工作人员向我网一一详细解答了以上问题。

上海衡平仪器仪表厂参展第八届华中科仪展,展位号:B17

2016年,上海衡平仪器仪表厂迎来二十周年生日。在这2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中,上海衡平仪器仪表厂始终根植于全自动表面张力仪、微波消解仪、高精度高低温恒温槽等实验型仪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并竭力为广大用户提供专业定制服务及“个性化”解决方案,深受广大客户认可和青睐。

在第八届华中科教仪器与技术装备展览会上,上海衡平仪器仪表厂强势推出的Titan系列微波消解/萃取平台、电子天平、表/界面张力仪和粘度计等多款仪器吸引了参展观众以及专家学者的广泛关注和技术交流。其中,上海衡平仪器仪表厂最新发布的Titan系列微波消解仪不仅结合了公司技术人员多年来的经验与行业最尖端的科学技术,更是一款广泛适用于实验室极端条件下的微波工作平台。TITAN系列专注微波消解/萃取/合成系统发展趋势,秉承操作便捷、安全高效、经久耐用的理念,将仪器硬件、操作软件、监控手段、高压罐体完美融合在一起,在保证安全性的同时最大程度达到高质量的工作效果。以下是上海衡平仪器仪表厂有关于最新发布的Titan系列微波消解/萃取平台的详细情况:

电子天平、恒温槽、表/界面张力仪、粘度计

微波消解仪为广大用户熟知是由于2012年的皮鞋制胶囊事件,在这之前微波消解仪也早已为我们服务三十几年了。微波消解仪以其独特的热源和加热方式提高了样品处理效率、降低了分析成本、改善了空白基底、避免了样品污染、改善了元素在处理过程中的损失……既然微波消解仪有这么多优点,那如何正确选购一款微波消解仪呢?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视角来看,可以从是否满足分析要求以及是否安全可靠两个方面作参考。

能否满足分析要求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能不能满足样品处理的条件;二是能不能满足可预期的未来样品数量增长的要求。

样品处理需要一定条件的,除了酸体系本身微波消解仪还需要提供一定的温度,并能够承受这个温度下样品分解所对应的压力。用户应结合实际样品来了解厂家的微波消解仪产品实际工作温度和实际可承受压力,而不是盲目遵从厂家提供的参数。微波消解仪的应用越来越普遍,未来样品用微波消解仪来处理具有可预期的广阔市场,那么现下适应样品数量的微波消解仪在两年后是否还满足呢?其实,这里存在着一个产品升级的问题,目前市场上产品大部分不能升级或者升级费用极高,更有甚者升级之后产品不能满足样品分解的条件了,这些都是我们选购微波消解仪所要详细考虑和了解的。

TITAN-10系列微波消解仪

微波消解仪工作过程中是有相当大压力的,安全是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安全也要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腔体材质与结构;二、罐体材质与结构。

首先我们探讨下腔体材质与结构。目前市面上还有家用微波炉改造的微波消解仪,腔体强度极低根本不满足实验室工作要求,一旦意外发生,仪器必然需要维修甚而直接报废,人身安全也无法保证。炉门材质和结构也是腔体的一部分,门体是否能缓冲、门钩是否扎实,这些都事关安全。其次就是罐体材质和结构,目前消解外罐都采用了复合纤维材料,这是科技进步的充分体现。罐体采用整材加工,避免了注塑工艺带来的内部随机大量气泡结构也是未来发展的一大方向。在罐体结构上各显神通,诸如防爆膜、弹性结构等都是在罐体承受压力上进行限定。这里隐藏着很多用户都不清楚的东西,上海衡平处理样品罐体需要进行承压,但是为了安全要求压力要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不少厂家为了安全把罐体设计成一个低压恒压罐,用户需要好好分辨。

TITAN-42系列微波消解仪

TITAN系列微波消解仪从用户角度出发,采用整材100mL的罐体容积结合整材铣出的罐架,在保障分析科研人员安全的同时满足分析工作要求,另外从一次处理6位可升级到12位甚至15位,罐体通用在升级时不用更换。同时自主研发的监控系统实时反映仪器微波源、转子、输入设备运行状态和门体封闭状态,在做到被动安全保护的同时提供主动安全措施保障。由于受热气体向上升腾,TITAN系列克服组装困难把排风设备安装在仪器顶部,有效降低了酸气在腔体逗留延长使用寿命。

中国化工仪器网通过与上海衡平仪器仪表厂技术人员近半个小时的深入采访和交流获悉,上海衡平仪器仪表厂始终感激每一位新老客户的支持和厚爱,更加珍惜每一位新老客户的交流与合作。今后,上海衡平仪器仪表厂将继续遵循“用户满意”的服务宗旨,一如既往地为广大用户朋友提供更加优质的仪器产品以及完美的解决方案。

(来源:中国化工仪器网)

文章链接:中国化工仪器网 http://www.chem17.com/news/Detail/103825.html

买二手房“跳过”中介私下交易?法院判了→

找中介看二手房,

看好后甩掉中介,

买卖双方另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

这样合理合法吗?

在广州市番禺区,一家被“跳单”的中介为此告上法院索赔,要求支付中介费以及违约金。法院会支持吗?记者今日(5月11日)了解到,本案经番禺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该中介的诉求。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基本案情:中介被“跳单”告上法院索赔

2019年3月20日,在原告链某广州分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下,卖方与被告陈某、李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链某版)》。同日,买卖双方分别作为甲方与乙方链某广州分公司签订《居间代理服务合同》,约定基于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居间服务,并促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链某版)》,卖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24900元,买方同意向乙方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20000元。

不料,2019年3月28日,卖方与陈某、李某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此前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

2019年3月28日下午,卖方又与陈某、李某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落款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房价款约定为166万元,选择自行交割的方式交割房款,并于2019年4月25日向房管局提交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申请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获知买卖双方私下又进行交易的情况后,链某广州分公司为此向法院起诉陈某、李某,请求判令支付佣金及违约金。

此外,链某广州分公司就本次居间交易纠纷另行起诉了卖方。

链某广州分公司控诉,《存量房产买卖合同(链某版)》及《居间代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其作为居间人已履行义务促成交易。然而,被告无故不履行合约,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造成其严重损失,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面对控诉,买方辩称,因链某广州分公司不同意修改双方居间合同内关于居间服务费的付款时间与次数并签订补充协议之缘故,经多次协商无果,遂决定解除合同。而且,由于卖方前期在多家中介公司放盘,在另一中介公司居间下,双方到另一中介公司另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居间费买卖双方共计1万元。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忧子

法院判决:买方支付中介费2万元及违约金

究竟买卖双方另行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跳单”行为?

本案经番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陈某、李某向链某广州分公司支付代理费20000元及违约金。

法院指出,本案中,被告陈某、李某声称其与卖方均不同意在网签前全额支付佣金,经协商未果与卖方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并以解除合同为由要求链某广州分公司不再跟进。但在解除合同后,陈某、李某与卖方另行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另行签订的合同中,房款总金额、首付款及按揭金额等均与《存量房买卖合同(链某版)》一致,买卖双方在不到半个小时内,完成退付定金及再次支付定金的过程,且于解除合同不到一个月内即向房管局提交广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完成了不动产过户登记,足以说明陈某、李某与卖方协议解除合同并非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仅仅是为规避中介代理费。

虽然陈某、李某抗辩由于卖方前期在多家中介公司放盘,双方在另一中介公司居间下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佣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中介公司同时也掌握了案涉房屋的房源信息,以及合理解释该中介是如何同时获知买卖双方信息的,故对于其上述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法官说法:买卖需诚信,“跳单”不可取

近年来,随着二手房交易需求的增加,房产中介行业迅猛发展,交易中“跳单”问题频发。“跳单”行为一般是指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在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选定房源或与买卖双方取得联系后,为规避或减少佣金,又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或买卖双方直接完成交易的行为。

在法律层面,如何认定是否构成“跳单”?番禺法院民三庭一级法官余珣指出,认定是否“跳单”的关键主要有4点:

①中介机构的委托权限,是一般代理还是独家代理;

②中介机构是否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且积极履行居间义务;

③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房源信息、交易机会等条件,却绕过中介机构直接与卖方签约;

④委托人是否存在以期达到不支付或少支付中介费的恶意目的。

余珣指出,“反跳单”条款具有存在合理性。房屋交易市场中最有价值的资源在于意向房屋的地理位置、户型以及房主联系方式等各种信息。一般情况下,买房人在签署“反跳单”条款之前或者之后,已经享受到一定的居间服务,通常获得了有关意向房屋的基本信息。如果允许买房人利用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购买房屋而不支付相应费用,对中介机构来说并不公平。虽然买房人有权利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但并不能排除其在享受到居间服务后应承担的给付相应报酬的义务。

依据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法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判决买家向居间人支付代理费及违约金,阐释了“坚持诚信为先,保障利益衡平”的司法理念,对当事人不讲诚信、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予以否定和坚决遏制。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倪丽珠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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